-
取保候审
-
宣告缓刑
-
无罪案例
-
罪轻案例
-
法律知识
-
2021-05-28陆某某给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周转,2021年3月23日,陆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刑事拘留。律师认为,陆某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且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自首。
-
2021-06-172020年年底,何某某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各办理一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并将银行卡、U盾、绑定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犯罪分子使用何某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进行网络诈骗的资金走账,涉及许骗走金颗近90万元。一审审理阶段,何某某家属委托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辩护,2021年5月6日,何某某收到缓刑判决书。
-
2021-05-122020年年底,席某某去老乡开的棋牌室串门,偶尔帮忙打扫卫生,给赌客换现金。律师认为,席某某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席某某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
2021-05-032021年1月,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齐某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齐某某所涉犯罪行为均是听从上家的指示而为之,在本案中犯罪地位较低,应依法认定为从犯。齐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齐某某在拘留37天之际取保候审。
-
2021-06-09倪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倪某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帮助倪某某取保候审后,继续向检察院递交辩护意见,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书。
-
2021-04-152021年3月,吴某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吴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吴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也没有与他人存在实施诈骗的意思联络,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本案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吴某涉案情节相对较轻,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吴某某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
-
2021-04-092021年2月26日,姚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姚某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姚某某客观上给他人提供了技术支持,但其一开始并不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使上家多次更换域名以及高额兼职费可以推定姚某某明知,但其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最终,姚某某取保候审。
-
2021-04-15刘某某在明知上家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办理农业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售卖给上家,其中农业银行卡总进账金额共计640万余元。辩护人认为有证据证明的被害人损失为258万余元,虽然本案涉案范围广、涉案数额巨大,但是林某某属于犯罪链条底端,所起作用较小,且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林某某在逮捕后三个月整,收到缓刑判决书,走出看守所。
-
2021-04-152020年11月24日,贾某某因买卖银行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拱墅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为贾某某案发时系在校学生,家属希望不留案底,律师与贾某某会谈后提出贾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书。
-
2021-04-02章某某为所有来诊所看病的患者均是对症下药,并不存在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无适应症药品的行为。章某某不符合“应当依法批准逮捕”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章某某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