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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聚众斗殴造成多人轻微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检察院最终不起诉 2021-06-09 叶斌律师
倪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倪某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帮助倪某某取保候审后,继续向检察院递交辩护意见,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书。

【导读】

陈某某与刘某某一时口舌之争、意气用事分别纠集多人聚众斗殴,涉案人数多、打斗时间长,倪某某出于朋友义气参与其中。倪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倪某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帮助倪某某取保候审后,继续向检察院递交辩护意见,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书。

【案情简介】

陈某某与刘某某一时口舌之争、意气用事分别纠集多人聚众斗殴,涉案人数多、打斗时间长,倪某某出于朋友义气参与其中。倪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倪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否做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意见】

一、 倪某某尚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卷宗证据卷中《倪某某的出生证明》证实倪某某于2004年02月08日出生,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

二、 倪某某参与程度较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本案的案发起因系陈某某与刘某某一时口舌之争、意气用事导致,且该事发起因与倪某某无任何关系,其后陈某某与刘某某分别纠集他人打斗引发本案,倪某某系出于朋友义气,被动参与本案,对事发起因不具有任何影响力。通过卷宗材料可以证实,倪某某系被动前往参与,在斗殴的过程中倪某某也只是跟随众人一起实施。综上倪某某非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仅被动参与,在案件的发生过程中犯罪情节轻微,仅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系从犯。 

三、 倪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

倪某某系被动约集前往,且事发前与对方人员并不认识,其并无殴打对方的主观前因,参与的程度较轻,主观恶性小,且本次案发行为对对方造成的伤害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犯罪情节轻微。

四、 对方对本案的发生及扩大具有过错

根据案卷二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可以证实,本案的案发起因系陈某某与刘某某一时口舌之争、意气用事导致,即本案预谋打架斗殴的策划者和组织者系陈某某与刘某某,且根据同案犯的供述可证实,对方刘某某存在微信挑衅陈某某的行为,且案发时倪某某等人已准备离开,对方突然用头盔砸人,率先动手,倪某某等人被动回击。对方对本案的发生及扩大系具有过错。

五、 倪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极其诚恳,同时双方已达成调解

倪某某归案后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其的多次讯问中,其详细供述了整个事发经过。且倪某某的供述可以证实,倪某某到案后能够清楚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秩序以及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的侵害,同时双方已达成调解,应认定其行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因此,请求公诉机关综合考虑其端正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

六、 倪某某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根据证人周成林的证言,倪某某在归案前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受他人被动约集,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一时冲动,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明显较轻,其公诉机关予以充分考虑。

七、 根据浙江省判例,有比倪某某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获得不起诉处理,举重以明轻,倪某某亦或可以不起诉论之。

辩护人通过在中国检察网上检索全国范围内相关不起诉判例,发现有比倪某某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亦获得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处理,举重以明轻,辩护人倪某某亦或可以不起诉论之。

【案件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倪某某取得不起诉的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