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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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意见书指控: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秦某冒用他人之名,通过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境外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架设网站“歪歪漫”,存储大量淫秽漫画图片,以支付宝支付的方式,按照最低人民币48元单次充值购买或人民币98元网站会员购买的销售形式向他人传播淫秽漫画,从中非法获利。经鉴定,该网站的79部漫画为淫秽物品,被不起诉人秦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65320元。
  • 2023年1月至2月期间,李某某利用其在快递公司担任经理,可以后台查询、配送快递的职务便利,窃取网点快递的电子产品并销赃,销赃金额五万余元。辩护人认为:李某某所涉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刚刚超过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2022年12月,韩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仍然出借了一张自己的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流水一百二十余万,获利一千元。辩护人认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有自首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导读】 2022年9月3日至9月7日期间,杨某某在本市拱墅区瓜山亿佳超市,以购买小额商品为掩护的方式秘密窃取超市内食物、日常用品等物品共计9次,查证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081.4元。辩护人认为:杨某某偷拿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导读】 2021年,杨某入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开发虚拟交易所软件提供部分技术支持。2021年9月17日,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辩护人认为,1.杨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杨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最终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 【导读】 2022年3月份,余某某出借两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涉案流水80多万,获利300元。2023年3月14日,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余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不构成帮信罪。最终,余某某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 【导读】 2022年7月29日凌晨,齐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汇丰公寓,盗走一瓶迪奥香水、600美金与1231元人民币现金。齐某某取保候审后,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辩护人认为:1.齐某某构成自首,并且其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处罚;2.根据西湖区检察院过往案例,比齐某某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获得了不起诉处理,举重以明轻,齐某某亦可获不起诉。
  • 【导读】 2021年6月10日,项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认定项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导读】2020年8月,齐某在明知上家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将非法获取的被害人微信号加入上家提供的微信群内,有被害人被刷单诈骗114万余元。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以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 【导读】2020年12月初,杨某转发QQ群里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个磁力链接。2021年6月9日,杨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认定杨某非法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