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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员工窃取快递被控盗窃罪,律师积极辩护将罪名变更为职务侵占罪,终获不起诉 2023-09-12
2023年1月至2月期间,李某某利用其在快递公司担任经理,可以后台查询、配送快递的职务便利,窃取网点快递的电子产品并销赃,销赃金额五万余元。辩护人认为:李某某所涉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刚刚超过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导读】

2023年1月至2月期间,李某某利用其在快递公司担任经理,可以后台查询、配送快递的职务便利,窃取网点快递的电子产品并销赃,销赃金额五万余元。辩护人认为:李某某所涉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刚刚超过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至2月期间,李某某利用其在快递公司经理可以后台查询、配送快递的职务便利,窃取网点快递的电子产品并销赃,销赃金额五万余元。2023年5月6日,李某某被刑事拘留。2023年6月25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李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辩护,经律师多次沟通,最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争议焦点】

李某某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

【辩护意见】

一、李某某所涉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李某某系公司员工,且具有配送快递的职务便利

案发期间,李某某是被害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其职位为经理,但在部分时间也会按照公司要求配送快递,其具有配送快递的职务便利。

2.快递公司所运输的财物属于公司财物

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即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属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应视为本单位财物。公司基于快递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管理托运人交付的涉案财物,应视为公司财物。

3.李某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本单位财物的,不应以盗窃罪论处,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李某某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处罚

李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赔取得公司谅解,被害单位损失得到弥补,社会矛盾也已基本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退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辩护人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检索并提交浙江省杭州市范围内职务侵占案件的不起诉检察文书

根据拱检刑不诉〔2019〕181号不起诉决定书,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116691元。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李某某终获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