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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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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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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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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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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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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杭州某商贸公司通过APP非法放贷,技术部门员工涉嫌诈骗罪全部被刑事拘留。韩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韩某客观上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主观上并不明知运营商存在诈骗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涉案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韩某等普通程序员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宜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使要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韩某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韩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韩某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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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8杭州某投资公司推广股票APP,收取客户高额手续费,客户报案后,老板和业务员全部被刑事拘留。业务员小组长桑某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桑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桑某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桑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桑某某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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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梁某某在某公司从事国际期货交易,被害人报案称该公司涉嫌诈骗,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立案侦查,梁某某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梁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应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为宜,梁某某在公司里从事的是兼职工作,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符合“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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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杭州某公司存在货物堆积问题,甲乙员工盗卖公司货物,盗卖获利中有1.6万元转账给直属领导方某某,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方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涉案1.6万余元尚未达到职务侵占入罪标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甲乙员工职务侵占的13.4万余元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方某某不具有应当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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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2020年11月22日,邱某某销售的超重重卡超重1吨左右,重卡发生车祸致一人死亡,公安立案侦查后,邱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邱某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司法实务,应当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邱某某有自首和立功行为,应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系单位犯罪,邱某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且邱某某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地位较低,符合“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对邱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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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杭州某投资公司涉嫌诈骗罪,管理层和业务员全部被刑事拘留。业务员在30天均取保候审,管理层全部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潘某家属在审查逮捕期间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潘某虽然属于管理层,但处于犯罪链条底端,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不具有应当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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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62020年11月18日,全某某、蓝某某因骗取公司代理费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蓝某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且依法可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最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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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沈某某协助电话卡买卖团伙发布招聘信息从中收取好处费1万余元,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沈某某虽有办理电话卡并且出售获利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具有相对具体的认知,客观上可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犯罪。沈某某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且系在校学生,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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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刘某某以挂靠公司名义申请仲裁主张200万工程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刘某某却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叶斌律师介入为其做无罪辩护,提出虽然刘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有“部分篡改型”行为,但是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叶斌律师帮助刘某某取保候审,直至成功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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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2018年12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立案侦查,老板、经理、主管、业务员均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白某某在校期间兼职普通业务员,涉案金额9万余元,辩护律师从主客观方面证明涉案情节轻微,历时20个月争取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