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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涉嫌诈骗被刑拘,行政主管潘某参与部分业务,取保候审 2021-03-11 叶斌律师
杭州某投资公司涉嫌诈骗罪,管理层和业务员全部被刑事拘留。业务员在30天均取保候审,管理层全部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潘某家属在审查逮捕期间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潘某虽然属于管理层,但处于犯罪链条底端,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不具有应当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导读】

杭州某投资公司涉嫌诈骗罪,管理层和业务员全部被刑事拘留。业务员在30天均取保候审,管理层全部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潘某家属在审查逮捕期间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潘某虽然属于管理层,但处于犯罪链条底端,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不具有应当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最终,潘某是管理层中唯一走出看守所的人。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潘某经58同城招聘入职某投资公司,潘某一开始为普通业务员,经公司培训使用营销话术诱使客户充值投资,赚取手续费提成。后续,潘某调岗为行政主管,负责招聘以及行政工作。

2020年11月5日,潘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潘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潘某是否能认定为从犯?

潘某是否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律师意见】

一、 潘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第一,潘某并未参与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和运行,更不涉及资金去向。2020年6月,潘某经58同城投递简历入职A投资公司从事业务推广工作。潘某入职前,A投资公司平台运营已久,业务模式早已成熟。在股票诈骗链条中,潘某只是作为一个底层员工,接受领导指令从事相关工作,并不参与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和运行,也不涉及客户资金的流转。甚至潘某入职时,老板给员工出示证监会批复文书证明A投资公司为可查询的正规平台,潘某此前并无相关从业经验,对于平台是否为虚假盘、公司是否有违法犯罪可能性一无所知。

第二,从股票诈骗的犯罪链条来看,前端为业务员联系客户推广股票交易软件,后端为无真实交易或者伪造交易数据非法占有客户资金,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后端。潘某只参与股票软件推广与股票投资咨询服务,虽经公司培训使用营销话术,但客观上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客户入金后投资具有完全的自由。潘某作为普通业务员负责四个客户,都可以正常操作提现,潘某也并未指导客户频发买卖股票或者恶意推荐股票导致客户亏损。潘某并不参与后续的股指交易,不经手客户资金,一开始并不明知新思路平台存在虚假交易,其完全处在犯罪链条的下端,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

第三,潘某后期因为个人能力问题,从业务推广工作转为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招聘业务员、考勤等工作,不再与客户接触,并未从客损或者手续费中获取任何提成。业务员手续费提成10%左右,潘某个人每个月固定工作5000元左右,远低于普通业务员,其愿意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争取宽大处理。

二、 潘某不具有应当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要求,取保候审的条件,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潘某不具备“应当”逮捕的紧迫性。首先,潘某在案涉公司所涉工作等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诈骗犯罪的案件事实主要在于诈骗行为以及诈骗数额的认定。根据律师会见了解的案件情况,潘某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陈述了其在案涉公司的工作情况,本案的证据也基本收集固定,潘某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同时,本案所涉公司的老板、法人、业务主管均抓获归案,对整个案件及所涉犯罪金额的进一步查证,亦是有利,对潘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侦查的危险。其次,潘某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诈骗犯罪属于侵财型犯罪,只是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既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亦不存在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潘某此前并无股指交易从业经验,不具有分辨涉案公司是否具有真实交易的能力,也并未参与操纵股票诈骗的核心环节,其归案后才认识到涉案公司行为的严重性与违法性,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倾向。最后,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又无犯罪前科,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二,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首先,潘某2020年6月经58同城招聘入职浙里投公司时,平台以及犯罪模式已经固定,韩根据老板指令从事做业务,负责的客户少,出入金更少,后续转为行政后勤工作,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且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其次,潘某在归案后明确向辩护人提出愿意退赃,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积极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为没有逮捕必要。

【案件结果】

除上述辩护意见外,辩护人多次和检察官沟通,如果检察官认为潘某属于管理层且属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恳请检察官考虑潘某患有疾病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潘某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