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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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保候审
  • 宣告缓刑
  • 无罪案例
  • 罪轻案例
  • 法律知识
  • 起诉意见书指控: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秦某冒用他人之名,通过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境外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架设网站“歪歪漫”,存储大量淫秽漫画图片,以支付宝支付的方式,按照最低人民币48元单次充值购买或人民币98元网站会员购买的销售形式向他人传播淫秽漫画,从中非法获利。经鉴定,该网站的79部漫画为淫秽物品,被不起诉人秦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65320元。
  • 2023年1月至2月期间,李某某利用其在快递公司担任经理,可以后台查询、配送快递的职务便利,窃取网点快递的电子产品并销赃,销赃金额五万余元。辩护人认为:李某某所涉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刚刚超过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2022年12月,韩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仍然出借了一张自己的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流水一百二十余万,获利一千元。辩护人认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有自首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导读】 2022年9月3日至9月7日期间,杨某某在本市拱墅区瓜山亿佳超市,以购买小额商品为掩护的方式秘密窃取超市内食物、日常用品等物品共计9次,查证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081.4元。辩护人认为:杨某某偷拿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导读】 2023年2月,曹某被郭某发展成为聊手,负责在聊天软件上假装未成年人,确认需求后介绍给卖淫人员,从中获取好处费。2023年3月1日,郭某、曹某等人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查,曹某给未成年卖淫人员介绍一单并且提供接送,非法获利300元。辩护人认为:1.曹某所涉行为不具有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更宜认定为介绍卖淫。2.曹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最终,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 【导读】 傅某以开车为业,曹某某找傅某开车拉货,日结工资。2023年2月27日,曹某某和傅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傅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2.傅某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3.如果认定傅某构成犯罪,其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非法获利极少。最终,傅某拘留30天内取保候审。
  • 【导读】 2022年8月16日,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自行车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22日取保候审。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查明,张某某5次盗窃自行车价值共计19835元。辩护人从取得谅解角度进行辩护,最终帮助张某某争取缓刑。
  • 【导读】 2021年,杨某入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开发虚拟交易所软件提供部分技术支持。2021年9月17日,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辩护人认为,1.杨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杨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最终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 【导读】 2023年2月14日,钱某涉嫌盗窃罪经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律师会见得知,钱某的前女友到派出所报案称钱某窃取其多件金器、虚构工程骗取其投资款200余万元。辩护人认为:1.钱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本质是男女朋友分手后关于相处期间赠与财物的归还问题;2.钱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最终,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 【导读】 2022年3月份,余某某出借两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涉案流水80多万,获利300元。2023年3月14日,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余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不构成帮信罪。最终,余某某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