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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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知识
  • 【导读】 2022年7月29日凌晨,齐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汇丰公寓,盗走一瓶迪奥香水、600美金与1231元人民币现金。齐某某取保候审后,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辩护人认为:1.齐某某构成自首,并且其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处罚;2.根据西湖区检察院过往案例,比齐某某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获得了不起诉处理,举重以明轻,齐某某亦可获不起诉。
  • 【导读】 2020年6月,陆某某被老乡骗到缅甸诈骗团伙,负责养微信号和在炒股群里当水军。2023年1月11日, 陆某某经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陆某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2.根据浙江省司法实践,对诈骗集团“水军”,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导读】 赵某聚餐后送女同事回家,与发生性关系,第二日该同事报案称赵某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2022年12月20日,赵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赵某被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批捕。辩护人认为:赵某不构成强奸罪,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赵某对报案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其不符合应当逮捕的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 【导读】 2021年6月10日,项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认定项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发现很多朋友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确立了我国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础,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 【导读】2022年9月,某工地附近的超市老板报案称丢失了很多生活用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9月9日,杨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查,杨某某个人盗窃多次,但是金额不足1000元。
  • 【导读】2022年8月,某公司报案称公司销售经理利用其向供应商采购的职务便利收受回扣110万元,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8月6日杨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其归案后承认回扣金额为110万。
  • 【导读】2022年,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办理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件时,发现有多名技术人员涉案,负责搭建赌博网站。2022年8月10日,姜某等技术人员被刑事拘留,其归案后承认帮助搭建赌博网站,个人工资获利约40万元。
  • 【导读】2022年8月19日,唐某某利用银行卡和pos机帮助上家走账几百万,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认为:1.唐某某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且唐某某不以POS机套现金额计算提成,个人无非法获利。
  • 【导读】2022年8月16日,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杨某某多次盗窃自行车,经鉴定盗窃数额超过2万元。辩护人认为:1.张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愿意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