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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帮股票交易平台改网站换服务器,大学生涉嫌帮信罪成功取保候审 2021-06-06 叶斌律师
2021年2月26日,姚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姚某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姚某某客观上给他人提供了技术支持,但其一开始并不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使上家多次更换域名以及高额兼职费可以推定姚某某明知,但其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最终,姚某某取保候审。

【导读】

姚某某系在校学生,自主创业从事网站修改工作,在兼职群中遇到上家,其自称是正规股票交易平台,需要修改网站文字图片文以及php程序,姚某某接下兼职工作。2021年2月26日,姚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姚某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姚某某客观上给他人提供了技术支持,但其一开始并不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使上家多次更换域名以及高额兼职费可以推定姚某某明知,但其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最终,姚某某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姚某某所在的兼职群中有人发布php程序修复的任务,姚某某接单,兼职工作内容包括修改文字、图标以及更换服务器等。姚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1年2月26日经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姚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姚某某是否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姚某某是否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律师意见】

一、 姚某某客观上给他人提供了技术支持,但其一开始并不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使上家多次更换域名以及高额兼职费可以推定姚某某明知,但其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第一,虽然客观上姚某某的兼职活动确实为他人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是一开始上家告知姚某某是正规的股票交易平台,并非姚某某本人亲自完成修改工作,其对上家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具体明确的认知。首先。刚开始兼职时,上家告知姚某某正规的股票交易平台,并且给姚某某出示了营业执照,平台为东盟国际,当时姚某某百度过东盟国际,并未发现涉嫌诈骗或者违规等负面信息,才接下兼职工作,仅局限于修改图片文字等简单操作,并未给到姚某某网站后台,姚某某不具有通过后台察觉东盟国际无实际股指交易实施诈骗的可能性,上家也并未告知姚某某东盟国际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其次,并非姚某某本人在完成修改工作。姚某某系大四在读学生,为减轻家中的经济负担一直在各种兼职群勤工俭学,其在兼职群中接各种兼职工作,如果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工作则转包给他人赚取差价。2020年12月,姚某某所在的兼职群中有人发布php程序修复的任务,姚某某接单,兼职工作内容包括修改文字、图标以及更换服务器等。姚某某系人力资源管理系学生,虽自学程序,但其本人无法完成该项兼职工作,所以系转包给他人远程操作完成的,因此姚某某本人对于兼职工作的内容不具有具体明确的认知。

第二,即使上家多次更换域名以及高额兼职费可以推定姚某某可能明知,但其主观恶性较小,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首先,姚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姚某某一开始认定东盟国际系正规股票交易平台,后来上家多次更换域名使得姚某某可能认识到东盟国际平台存在违规行为,便不再参与兼职活动,主动中止帮助行为。其次,姚某某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东盟国际平台的模式框架在姚某某加入前已经搭建完成并且体系成熟,姚某某的兼职工作属于后期修改文案图片等辅助行为,对上游犯罪的核心环节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帮助,所起作用较小。最后,姚某某兼职共计获利39800元,确实高于市场价,其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二、 姚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第一,姚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首先,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为上家提供技术支持等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关于非法获利的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其次,姚某某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姚某某在兼职活动中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主观上并无犯罪预谋,客观上所起作用较小,并未涉及上游犯罪的核心环节,既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亦不存在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再次,姚某某不具有继续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姚某某作为在读学生不具有分辨上家实施犯罪活动的能力,归案后才认识到上家公司行为的严重性与违法性,其并非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倾向。最后,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姚某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姚某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其所涉行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在归案后明确向辩护人提出愿意退出非法获利,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可以认定为没有逮捕必要。

【案件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姚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