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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买卖联通充值卡被卷入诈骗案,拘留30天,成功取保候审 2021-06-12 叶斌律师
高某某从事联通充值卡买卖业务,被卷入电信诈骗案件,2021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律师认为,高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客户购买充值卡用于实施诈骗,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所涉行为更宜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导读】

高某某从事联通充值卡买卖业务,被卷入电信诈骗案件,2021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律师认为,高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客户购买充值卡用于实施诈骗,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所涉行为更宜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某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对高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高某某在拘留30天之际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1年年初,高某某从事联通充值卡买卖业务,被卷入电信诈骗案件,2021年4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高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高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高某某能否认定为从犯?

高某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律师意见】

一、 高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客户购买充值卡用于实施诈骗,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所涉行为更宜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一,赚取差价的目的不等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高某某并不明知客户存在诈骗行为。根据辩护人会见高某某得知,其所从事的是买卖联通充值卡的生意,即从上家处购买联通充值卡以后再卖给客户,客户不可能告诉高某某购买联通充值卡后用于实施诈骗。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某明知客户实施诈骗行为仍然向客户出售联通充值卡,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共同犯罪故意。

第二,高某某客观上并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高某某从上家处以优惠的价格收购联通充值卡,再以市场价出售给客户,从中赚取微薄的利润,并不属于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这一单纯的低买高卖中间商赚差价的交易行为不符合诈骗行为的特征。此外,客户从高某某处购买联通充值卡以后,高某某既没有与客户一起实施诈骗行为,也没有从诈骗中获利。

第三,根据上述对高某某行为的主客观分析,本案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如果侦查机关认为高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其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某某对于其所出售的联通充值卡被用于实施诈骗行为是不存在明确的主观明知的,客观上高某某也并未参与实施诈骗行为。

二、 高某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第一,高某某参与涉案犯罪行为程度较低、情节较轻。高某某将联通充值卡出售给客户以后,便完成了交易行为,即使侦查机关认为高某某出售联通充值卡的行为属于参与诈骗的行为,其也仅限于交付联通充值卡为止,属于整个诈骗犯罪行为中无关紧要的一环。后续客户将购买的联通充值卡用于实施诈骗,诈骗得来的钱款去向何处,高某某既不知情,也未参与。

第二,高某某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涉案,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根据辩护人会见高某某得知,其本人一直想创建一个正规的买卖充值卡网站,因从事买卖联通充值卡的生意刚起步,还未来得及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高某某一开始并不知道所出售的联通充值卡被用于实施诈骗行为,其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合法合规的买卖联通充值卡,并不是涉案诈骗行为的组织者、积极参与者。

第三,高某某赚取的是微薄的差价,不应认定为非法获利。根据高某某的供述可知,上家对高某某购买联通充值卡有付款要求,即客户从高某某处购买的联通充值卡所支付的款项直接打入上家的账户,并未经过高某某的账户。此外,高某某认为通过这样的方式买卖联通充值卡不太正规,短短几天以后便不再从事该生意,客观上也反映高某某在认识到买卖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积极采取避嫌措施,主观恶性较小。

三、 对高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要求,取保候审的条件,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据此,高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第一,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诈骗犯罪的案件事实主要在于诈骗行为以及诈骗数额的认定。根据律师会见得知,高某某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买卖联通充值卡的模式,相关证据已经收集固定,高某某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不具有有碍侦查的危险。

第二,无论高某某构成的是诈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属于非人身暴力性犯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此外,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陈述,又无犯罪前科,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三,高某某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经辩护人与高某某本人及其家属沟通确认,高某某保证若能取保候审,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有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高某某家属也愿意取保候审期间进行对高某某进行监管。因此对高某某取保候审不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高某某拘留30天后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