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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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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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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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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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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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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梁某某在某公司从事国际期货交易,被害人报案称该公司涉嫌诈骗,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立案侦查,梁某某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梁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应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为宜,梁某某在公司里从事的是兼职工作,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符合“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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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杭州某公司存在货物堆积问题,甲乙员工盗卖公司货物,盗卖获利中有1.6万元转账给直属领导方某某,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方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涉案1.6万余元尚未达到职务侵占入罪标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甲乙员工职务侵占的13.4万余元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方某某不具有应当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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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2020年11月22日,邱某某销售的超重重卡超重1吨左右,重卡发生车祸致一人死亡,公安立案侦查后,邱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邱某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司法实务,应当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邱某某有自首和立功行为,应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系单位犯罪,邱某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且邱某某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地位较低,符合“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对邱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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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杭州某投资公司涉嫌诈骗罪,管理层和业务员全部被刑事拘留。业务员在30天均取保候审,管理层全部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潘某家属在审查逮捕期间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潘某虽然属于管理层,但处于犯罪链条底端,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不具有应当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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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62020年11月18日,全某某、蓝某某因骗取公司代理费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蓝某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且依法可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最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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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沈某某协助电话卡买卖团伙发布招聘信息从中收取好处费1万余元,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沈某某虽有办理电话卡并且出售获利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具有相对具体的认知,客观上可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犯罪。沈某某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且系在校学生,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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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转租服务器被卷入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件,公安以该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立案侦查,章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他销售负责人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公司章某某等人在租赁服务器时明知客户将要在服务器上搭建赌博网站,客观上也并未给赌博网站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亦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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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某公司开发体育APP,给用户提供赛程、赛果、比分、赔率等体育比赛信息,但是该体育APP上插入了某赌博网站广告链接,公安以该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拘留。程某某作为该体育APP开发者,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客观上不能证明程某某实施了帮助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的犯罪行为,主观上也不能证明其具有帮助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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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某财务咨询公司三负责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代办营业执照收取手续费不同于以出卖为目的办理营业执照,程某某不宜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即使程某某因公司买卖营业执照涉嫌犯罪,其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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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陆某某介绍多人赴境外赌博,为澳门洗码人介绍客源。陆某某一开始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后续以开设赌场罪提请批捕。但是,辩护人认为,陆某某不构成赌博罪,也不属于“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情形,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共犯,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