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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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知识
  • 舒某某是通过配有性暗示文字的微信二维码图片认识被害人,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对发生性行为达成合意,舒某某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给被害人,被害人同意与舒某某发生性关系。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后,被害人报案。2021年3月,舒某某涉嫌强奸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舒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 邹某某经朋友介绍加入某工作室担任客服,其银行卡被工作室用于走账。2021年4月2日,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邹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 邱某某利用营业厅职务便利对外大量出售电话卡,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2021年4月,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邱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 2021年3月,公司员工常某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律师认为,销售、技术和客服人员主观上并不明知购买直播间的客户将直播软件于实施诈骗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也不明知客户将直播间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 曲某某经朋友乔某某要求,协助盗取盆栽,并且协助转移运输。律师认为,曲某某受乔某某的指示,前去帮助乔某某盗窃盆栽,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本案中所有盆栽均放置在家中精心照料,没有销赃,案发后所有盆栽已发还被害人,对被害人没有造成实质的损失;曲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 高某某从事联通充值卡买卖业务,被卷入电信诈骗案件,2021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律师认为,高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客户购买充值卡用于实施诈骗,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所涉行为更宜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2021年,A公司高层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梁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 陆某某给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周转,2021年3月23日,陆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刑事拘留。律师认为,陆某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且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自首。
  • 2020年年底,席某某去老乡开的棋牌室串门,偶尔帮忙打扫卫生,给赌客换现金。律师认为,席某某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席某某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 2021年1月,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齐某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齐某某所涉犯罪行为均是听从上家的指示而为之,在本案中犯罪地位较低,应依法认定为从犯。齐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齐某某在拘留37天之际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