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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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知识
  • 高某某从事联通充值卡买卖业务,被卷入电信诈骗案件,2021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律师认为,高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客户购买充值卡用于实施诈骗,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所涉行为更宜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2021年,A公司高层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梁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 陆某某给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周转,2021年3月23日,陆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刑事拘留。律师认为,陆某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且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自首。
  • 2020年年底,席某某去老乡开的棋牌室串门,偶尔帮忙打扫卫生,给赌客换现金。律师认为,席某某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席某某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 2021年1月,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齐某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齐某某所涉犯罪行为均是听从上家的指示而为之,在本案中犯罪地位较低,应依法认定为从犯。齐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齐某某在拘留37天之际取保候审。
  • 2021年3月,吴某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吴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吴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也没有与他人存在实施诈骗的意思联络,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本案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吴某涉案情节相对较轻,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吴某某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
  • 2021年2月26日,姚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姚某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姚某某客观上给他人提供了技术支持,但其一开始并不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使上家多次更换域名以及高额兼职费可以推定姚某某明知,但其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最终,姚某某取保候审。
  • 章某某为所有来诊所看病的患者均是对症下药,并不存在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无适应症药品的行为。章某某不符合“应当依法批准逮捕”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章某某取保候审。
  • 杭州某商贸公司通过APP非法放贷,技术部门员工涉嫌诈骗罪全部被刑事拘留。韩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韩某客观上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主观上并不明知运营商存在诈骗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涉案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韩某等普通程序员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宜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使要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韩某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韩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韩某取保候审。
  • 杭州某投资公司推广股票APP,收取客户高额手续费,客户报案后,老板和业务员全部被刑事拘留。业务员小组长桑某某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认为,桑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桑某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桑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桑某某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