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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和免予起诉(还有行政处罚吗) 更新时间:2023-02-02 451人浏览
大家好今天来介绍不予起诉和免予起诉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不予起诉和免予起诉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

大家好今天来介绍不予起诉和免予起诉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不予起诉和免予起诉

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2、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区别

免予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 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指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对不起诉制度应把握四个要素:

其一、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审查后所采取的一种法律处置方式:

其二、不起诉的根据在于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适宜提起诉讼;

其三、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而终止刑事诉讼;

其四、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效力,如不具备法律要求的条件,不得改变已发生效力的不起诉决定再行提起公诉。

免予起诉制度的根本缺陷主要有四点:

(1) 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作出免予起诉决定,这就实实在在地侵犯了依据宪法应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审判权。

(2) 检察机关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又自行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独家包揽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根本上违反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3) 由于司法机关办案经费紧缺,而当时又实行将各部门收缴的赃款及其他罚没财物上交财政后再返还给办案单位的做法,这就必然会促使检察机关基于利益驱动而普遍滥用免诉权。

(4) 免予起诉制度使得被告人未经法庭公开质证和法庭辩论就被定罪,严重侵犯了其诉讼权利。

这些缺陷都是内在的不可能靠完善不起诉制度本身来改造,只能是废除免予起诉制度才能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新法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同时完善了不起诉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起诉和免予起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所作出的决定。但由于两者适用的条件和性质不同,特别是免予起诉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不再使用,所以这两个概念不能混同使用。

公务员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后能否给予行政处分

公务员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后,可以依据法院(或者检察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分。主要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61日施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76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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