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9日23时许,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丢入河道,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报警人陈某根(男,35岁,福州人)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男,47岁,福州人)地库车位。11月19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男,38岁,四川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
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⑴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⑶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⑷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的;
(3)毁坏公私财物1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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