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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说法:男子将占位车辆丢入河道(附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3-02-02 346人浏览
2022年11月19日23时许,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丢入河道,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报警人陈某根(男,35岁,福州人)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男,47岁,福州人)地库车位。11月19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

2022111923时许,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丢入河道,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报警人陈某根(男,35岁,福州人)111817时许占用林某凯(男,47岁,福州人)地库车位。1119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男,38岁,四川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

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⑴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⑶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⑷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的;

3)毁坏公私财物1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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