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说法:湖南疑似有人钓起濒危江豚(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3-01-10 482人浏览
11月15日晚,一张江豚疑似被非法捕捞的图片,流传于多个网络平台。16日,湖南岳阳湘阴县农业农村局向湘阴县公安局发送了非法捕捞线索移送函。目前岳阳公安机关正全力对该线索进行查实当中。据湘阴县农业农村局的线索移送函,该线索的来源是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副主任夏玮,该保护区位于湘阴。
11月15日晚,一张江豚疑似被非法捕捞的图片,流传于多个网络平台。16日,湖南岳阳湘阴县农业农村局向湘阴县公安局发送了非法捕捞线索移送函。目前岳阳公安机关正全力对该线索进行查实当中。
据湘阴县农业农村局的线索移送函,该线索的来源是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副主任夏玮,该保护区位于湘阴。
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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