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不明白刑事辩护人律师的作用,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可能不明白聘请辩护律师的作用。今天我就用通俗易懂的话,来告诉大家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
一、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需要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如果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诉讼,来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的程序性权益与实体性权益。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律师才能最大化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为辩护人进行辩护,但是家属的辩护权限及辩护能力不能与辩护律师相提并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委托辩护律师的误区
有的人聘请辩护人的目的是为了取保候审或者缓刑、减轻处罚。
我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近亲属有这样的想法是应当的。但是如果聘请辩护律师仅仅是这些目的是不正确的。因为辩护律师作用是从程序方面及实体方面全面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公检法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与材料。
委托人的误区在于要律师保证结果。委托人往往要求律师达到某种效果,但是在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规范中,辩护律师是不能向客户做出承诺或者保证的。
委托人的误区还在于问律师找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委托辩护律师时,他们相信关系,认为有关系的律师可以达到委托人要求的目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那些所谓关系的行为,可能是犯罪的行为,国家是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三、刑事辩护律师需要辩护的有那些方面
(一)实体方面的辩护
1.是否构成犯罪的辩护。
2.此罪与彼罪的辩护。
3.犯罪量刑情节的辩护。
(二)程序性的辩护
1.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得当的辩护。
2.办案期限的辩护。
3.是否保证诉讼权利的辩护。
4.证据合法性的辩护。
四、辩护律师值得探讨是否符合辩护内容的“认罪认罚”
我觉得辩护律师不应当提出“认罪认罚”的观点。辩护律师不能做第二公诉人的角色。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有违辩护律师的职责,也违背职业伦理。“认罪认罚”的观点应当由检察院提出,符合公诉机关的职能,并且公诉机关在公诉书中已经提出来了。
五、国家法治环境非常好,给予辩护律师广泛的发展空间
国家对于政法队伍的教育整顿,营造非常好的法治环境。这就造就了律师依法辩护的空间,让律师感觉到只有依法辩护才会有用,依靠歪门邪道来辩护没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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