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缺乏执业经验与生活阅历的青年律师,一旦因为疏忽大意导致被处分、处罚甚至涉刑,都会对我们的执业乃至人生产生重大影响。
现笔者结合自身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度出发,总结从接案到办案再到结案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尽可能地“避坑”,以下仅为个人观点,与大家探讨,相互提醒,合规执业。
第一部分:接案阶段的注意事项
一、洽谈
1.确定来访者的身份非常重要
在接待刑事案件的来访者时,确定来访者的身份非常重要,这不仅是因为刑事辩护的委托资格有法律明确规定,同时也要防止来访者中存在同案嫌疑人或是与案件相关的人,这要求律师解答咨询,给予建议必须把握必要的尺度。
2.就当做来访者时刻在录音的状态接待
作为律师,大概率都很反感来访者对谈话进行录音,无论对方是出于何种目的。但是即使我们要求手机放在谈话室以外,也难以避免来访者随身携带录音工具。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假设来访者正在进行录音,要求自己把握沟通的技巧和界限。
3.了解来访者的预期,再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我们都清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不能承诺结果,也根本无法承诺结果。但是很多时候,在刑事案件中,来访者内心深处是有着“必须取保”“必须无罪”的绝对诉求。因此,在沟通中一定要确定来访者的预期,如果预期过高,要慎重接案。
二、委托
1.“丑话”说在前面,避免后续发生争议
当来访者决定委托我们时,一定要把后续可能发生的争议点讲在前面,让客户确定清楚地知悉风险后再签署委托协议。
在实务中,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结果的承诺,必须清楚告知“律师不能,也无法承诺结果”;另一方面是工作的安排,要以律师办案安排为主,否则接受委托后,客户三天两头要求律师进行生活会见,也会使得双方发生不可避免的争议。
2.签署委托协议要在律所,收费绝不能经手律师
律师与客户签署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尽量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在协议中注明签署地点。同时,客户缴纳律师费一定要直接进入律所的对公账户,不要经手律师的个人账户,律师更不要经手现金。否则后续发生争议时,客户以律师私自收费等进行投诉,如果无法清楚地证明,也会给律师带来执业风险。
3.注意事项单独签署接待笔录,落实到文字上
在与客户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要做好接待笔录,特别是将与客户沟通的重点,以接待笔录的方式再次向客户进行告知与确认。如:律师无法承诺案件结果,律师无任何司法关系,客户不能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相关人员或单位沟通案件等等。最后,由客户签字确认,做到双方清楚明白。
三、合规
1.利益冲突的豁免
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当同案犯罪嫌疑人共同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时,一定要分别由各委托人签署利益冲突的豁免文件,对于同时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书面确认知悉,并清楚各自律师维护各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敏感案件的报备
在办理“涉黑恶”“涉众”刑事案件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一般会要求律师进行报备。律师需要将委托代理协议、收费凭证、接待笔录、案件基本情况按照各地要求向司法局及时报备,如有要求,还需向地方律师协会进行报备。这不仅是遵守相关规定要求,也是对律师安全执业的保护。
3.涉众案件的慎重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除了担任辩护人以外,还可以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一些被害人众多的涉众类案件中,众多被害人往往也会聘请律师,此时一定要清楚律师在此过程中能做哪些工作,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判断可能出现的结果。如果客户预期过高,而律师在此过程中能起到的作用有限,建议慎重接案。
第二部分:办案阶段的注意事项
一、沟通
1.做好当面沟通
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中,当面沟通是与办案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的最重要方式,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对其内部接待律师也都有了相关的要求。
尽管疫情原因使得律师与办案人员的见面更加不容易,但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依然要在各阶段争取与办案人员的当面沟通。一方面办案人员能够对律师当面提出的意见有更深的印象,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在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中捕捉一些细节,以利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2.做好电话沟通
当然,如果无法与办案人员当面进行当面沟通,多打电话就更有必要。特别是在关键时点,比如审查批捕期间,审查起诉期间等等,与办案人员多次、深入地沟通,才能有可能争取律师的意见与办案人员的意见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种默契。否则,先入为主的观念会使得办案人员沿着既往的司法惯性办案,那么律师能起到的作用就会被大幅压缩。
3.做好书面沟通
与办案人员的书面沟通,主要体现在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各类申请。我们要理解,办案人员看律师意见是快速浏览为主,因此我们的书面意见内容要简洁清楚,核心点要体现在各级标题中,如果标题不能引起办案人员的兴趣,内容很有可能没机会被看到。同时,提交书面意见的时机也很关键,否则律师意见成为补证提纲,也是一件比较尴尬的事情。
二、记录
1.做好会见笔录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当事人在羁押的情况下,会见工作是贯穿整个办案阶段的一项主要工作。通过会见,我们可以及时了解当事人陈述的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态度,在阅卷后会见当事人可以面对面核实证据情况。律师在会见中要注意风险的把控,要完整客观地记录会见笔录,这既是律师工作的体现,也是对律师陈述某些事实来源的重要证明。
2.做好接待笔录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除了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家属以及相关人员会经常与律师见面,了解案件的进展。作为律师,我们在与家属亲友沟通中,要把握不透露具体案情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从案卷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不能透露给家属,案件卷宗证据更不能向家属出示。我们可以将案件的程序性进展以及律师对案件的基本分析及时告知家属,同时每一次接待家属做好接待笔录,以备后查。
3.做好会议记录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律师目前往往更倾向于团队办案,那么团队内部对于案件的会议也就非常重要。律师团队内部会议要做好相关的会议记录,但是要避免敏感词汇的体现。如果是线上会议,提示助理人员切勿录音录像,避免案件信息泄露。除了内部会议记录,律师在开庭中也要做好庭审记录,在检察院听证过程中做好相关记录。总之,凡有会议,做好记录。
三、申请
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帮助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从拘留等羁押性强制措施转变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当事人及其家属在刑事案件中关心的重中之重。
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可以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捕的律师意见,在逮捕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检察机关不断倡导降低逮捕率的大背景下,此类申请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律师更要重视此项工作。
2.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是一项很关键的工作,但是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存在限制,因此更要重视向办案机关申请调查取证的工作。办案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指控犯罪逻辑”的天然限制,往往更关注定罪证据,而忽视无罪罪轻证据,这就要求律师在办案中要注意有利证据,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庭前会议
2018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简称“三项规程”),三项规程列举了庭前会议的重点解决事项,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保障。
但是部分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还是以不召开庭前会议为习惯,因此律师要主动沟通与申请,通过召开庭前会议,为后续正式开庭做充分准备。
第三部分:结案阶段的注意事项
一、收尾
1.案件结果公布后,做好会见工作
在刑事案件的结果出来后,无论结果是否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律师要第一时间会见在押当事人。律师要将法院审理的结果向当事人告知,如果结果与当事人预期相差很大,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释明法院审判的依据和理由,以及律师对案件观点的看法。同时,从当事人的角度做好对方的心理建设工作。
2.案件结果公布后,做好当事人家属沟通工作
同时,与当事人家属进行沟通,将法院的审理情况向当事人家属告知,也要向当事人家属做法院审理依据和理由的释明,并将会见当事人的情况向家属告知,从当事人家属的角度做好对方的心理建设工作。
3.案件结果公布后,做好评价笔录工作
在案件结果公布后,在与当事人、当事人家属沟通的过程中,可以视情况请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对律师整个过程的工作作出评价。通过评价笔录的方式,未来结案时可以入卷。当然,在办理过程中,也可以定期请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对律师进行评价,提出建议,以利律师工作的改进。
二、引导
1.不能引导当事人通过闹访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刑事案件的结果让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满意,律师不能引导当事人采用闹访的方式解决问题,特别是对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如果使用了过激的方式,严重的违反了《信访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也会使得当事人家属处于风险之中。
2.不能引导当事人通过舆论施压解决问题
特别是2021年10月之后,全国律协发布了《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规则对于何为炒作案件做了细化的规定,在此背景下,更要慎重提示当事人家属采取舆论施压的方式,否则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带来风险。
3.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合规手段维护个人正当权益
如果对一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建议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对二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解决问题。即使当事人和家属要采取上访方式,也要建议其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合法合规地维权。
三、归档
1.案件办理结束后,及时整卷归档
案件办理结束后,要及时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对案件进行结案归档处理。归档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同时保存好电子版,将纸质版交律所保管。
2.案件办理结束后,对于涉密内容及时处理
在归档过程中,对于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的文件内容,该封存的封存,该销毁的销毁。尽管案件办理结束,也不能将卷宗内容提供给当事人及家属。检察院阅卷时可能要求律师签署保密协议,律师一定要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相关内容。
3.案件办理结束后,做好办案总结
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及时做好办案总结,办理案件中成功的经验、失败的教训以及后续我们在办理案件中要重点注意的事项。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缺乏执业经验与生活阅历的青年律师,一旦因为疏忽大意导致被处分、处罚甚至涉刑,都会对我们的执业乃至人生产生重大影响。
现笔者结合自身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度出发,总结从接案到办案再到结案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尽可能地“避坑”,以下仅为个人观点,与大家探讨,相互提醒,合规执业。
第一部分:接案阶段的注意事项
一、洽谈
1.确定来访者的身份非常重要
在接待刑事案件的来访者时,确定来访者的身份非常重要,这不仅是因为刑事辩护的委托资格有法律明确规定,同时也要防止来访者中存在同案嫌疑人或是与案件相关的人,这要求律师解答咨询,给予建议必须把握必要的尺度。
2.就当做来访者时刻在录音的状态接待
作为律师,大概率都很反感来访者对谈话进行录音,无论对方是出于何种目的。但是即使我们要求手机放在谈话室以外,也难以避免来访者随身携带录音工具。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假设来访者正在进行录音,要求自己把握沟通的技巧和界限。
3.了解来访者的预期,再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我们都清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不能承诺结果,也根本无法承诺结果。但是很多时候,在刑事案件中,来访者内心深处是有着“必须取保”“必须无罪”的绝对诉求。因此,在沟通中一定要确定来访者的预期,如果预期过高,要慎重接案。
二、委托
1.“丑话”说在前面,避免后续发生争议
当来访者决定委托我们时,一定要把后续可能发生的争议点讲在前面,让客户确定清楚地知悉风险后再签署委托协议。
在实务中,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结果的承诺,必须清楚告知“律师不能,也无法承诺结果”;另一方面是工作的安排,要以律师办案安排为主,否则接受委托后,客户三天两头要求律师进行生活会见,也会使得双方发生不可避免的争议。
2.签署委托协议要在律所,收费绝不能经手律师
律师与客户签署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尽量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在协议中注明签署地点。同时,客户缴纳律师费一定要直接进入律所的对公账户,不要经手律师的个人账户,律师更不要经手现金。否则后续发生争议时,客户以律师私自收费等进行投诉,如果无法清楚地证明,也会给律师带来执业风险。
3.注意事项单独签署接待笔录,落实到文字上
在与客户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要做好接待笔录,特别是将与客户沟通的重点,以接待笔录的方式再次向客户进行告知与确认。如:律师无法承诺案件结果,律师无任何司法关系,客户不能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相关人员或单位沟通案件等等。最后,由客户签字确认,做到双方清楚明白。
三、合规
1.利益冲突的豁免
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当同案犯罪嫌疑人共同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时,一定要分别由各委托人签署利益冲突的豁免文件,对于同时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书面确认知悉,并清楚各自律师维护各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敏感案件的报备
在办理“涉黑恶”“涉众”刑事案件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一般会要求律师进行报备。律师需要将委托代理协议、收费凭证、接待笔录、案件基本情况按照各地要求向司法局及时报备,如有要求,还需向地方律师协会进行报备。这不仅是遵守相关规定要求,也是对律师安全执业的保护。
3.涉众案件的慎重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除了担任辩护人以外,还可以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一些被害人众多的涉众类案件中,众多被害人往往也会聘请律师,此时一定要清楚律师在此过程中能做哪些工作,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判断可能出现的结果。如果客户预期过高,而律师在此过程中能起到的作用有限,建议慎重接案。
第二部分:办案阶段的注意事项
一、沟通
1.做好当面沟通
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中,当面沟通是与办案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的最重要方式,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对其内部接待律师也都有了相关的要求。
尽管疫情原因使得律师与办案人员的见面更加不容易,但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依然要在各阶段争取与办案人员的当面沟通。一方面办案人员能够对律师当面提出的意见有更深的印象,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在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中捕捉一些细节,以利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2.做好电话沟通
当然,如果无法与办案人员当面进行当面沟通,多打电话就更有必要。特别是在关键时点,比如审查批捕期间,审查起诉期间等等,与办案人员多次、深入地沟通,才能有可能争取律师的意见与办案人员的意见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种默契。否则,先入为主的观念会使得办案人员沿着既往的司法惯性办案,那么律师能起到的作用就会被大幅压缩。
3.做好书面沟通
与办案人员的书面沟通,主要体现在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各类申请。我们要理解,办案人员看律师意见是快速浏览为主,因此我们的书面意见内容要简洁清楚,核心点要体现在各级标题中,如果标题不能引起办案人员的兴趣,内容很有可能没机会被看到。同时,提交书面意见的时机也很关键,否则律师意见成为补证提纲,也是一件比较尴尬的事情。
二、记录
1.做好会见笔录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当事人在羁押的情况下,会见工作是贯穿整个办案阶段的一项主要工作。通过会见,我们可以及时了解当事人陈述的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态度,在阅卷后会见当事人可以面对面核实证据情况。律师在会见中要注意风险的把控,要完整客观地记录会见笔录,这既是律师工作的体现,也是对律师陈述某些事实来源的重要证明。
2.做好接待笔录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除了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家属以及相关人员会经常与律师见面,了解案件的进展。作为律师,我们在与家属亲友沟通中,要把握不透露具体案情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从案卷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不能透露给家属,案件卷宗证据更不能向家属出示。我们可以将案件的程序性进展以及律师对案件的基本分析及时告知家属,同时每一次接待家属做好接待笔录,以备后查。
3.做好会议记录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律师目前往往更倾向于团队办案,那么团队内部对于案件的会议也就非常重要。律师团队内部会议要做好相关的会议记录,但是要避免敏感词汇的体现。如果是线上会议,提示助理人员切勿录音录像,避免案件信息泄露。除了内部会议记录,律师在开庭中也要做好庭审记录,在检察院听证过程中做好相关记录。总之,凡有会议,做好记录。
三、申请
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帮助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从拘留等羁押性强制措施转变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当事人及其家属在刑事案件中关心的重中之重。
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可以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捕的律师意见,在逮捕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检察机关不断倡导降低逮捕率的大背景下,此类申请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律师更要重视此项工作。
2.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是一项很关键的工作,但是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存在限制,因此更要重视向办案机关申请调查取证的工作。办案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指控犯罪逻辑”的天然限制,往往更关注定罪证据,而忽视无罪罪轻证据,这就要求律师在办案中要注意有利证据,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庭前会议
2018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简称“三项规程”),三项规程列举了庭前会议的重点解决事项,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保障。
但是部分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还是以不召开庭前会议为习惯,因此律师要主动沟通与申请,通过召开庭前会议,为后续正式开庭做充分准备。
第三部分:结案阶段的注意事项
一、收尾
1.案件结果公布后,做好会见工作
在刑事案件的结果出来后,无论结果是否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律师要第一时间会见在押当事人。律师要将法院审理的结果向当事人告知,如果结果与当事人预期相差很大,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释明法院审判的依据和理由,以及律师对案件观点的看法。同时,从当事人的角度做好对方的心理建设工作。
2.案件结果公布后,做好当事人家属沟通工作
同时,与当事人家属进行沟通,将法院的审理情况向当事人家属告知,也要向当事人家属做法院审理依据和理由的释明,并将会见当事人的情况向家属告知,从当事人家属的角度做好对方的心理建设工作。
3.案件结果公布后,做好评价笔录工作
在案件结果公布后,在与当事人、当事人家属沟通的过程中,可以视情况请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对律师整个过程的工作作出评价。通过评价笔录的方式,未来结案时可以入卷。当然,在办理过程中,也可以定期请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对律师进行评价,提出建议,以利律师工作的改进。
二、引导
1.不能引导当事人通过闹访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刑事案件的结果让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满意,律师不能引导当事人采用闹访的方式解决问题,特别是对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如果使用了过激的方式,严重的违反了《信访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也会使得当事人家属处于风险之中。
2.不能引导当事人通过舆论施压解决问题
特别是2021年10月之后,全国律协发布了《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规则对于何为炒作案件做了细化的规定,在此背景下,更要慎重提示当事人家属采取舆论施压的方式,否则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带来风险。
3.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合规手段维护个人正当权益
如果对一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建议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对二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解决问题。即使当事人和家属要采取上访方式,也要建议其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合法合规地维权。
三、归档
1.案件办理结束后,及时整卷归档
案件办理结束后,要及时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对案件进行结案归档处理。归档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同时保存好电子版,将纸质版交律所保管。
2.案件办理结束后,对于涉密内容及时处理
在归档过程中,对于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的文件内容,该封存的封存,该销毁的销毁。尽管案件办理结束,也不能将卷宗内容提供给当事人及家属。检察院阅卷时可能要求律师签署保密协议,律师一定要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相关内容。
3.案件办理结束后,做好办案总结
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及时做好办案总结,办理案件中成功的经验、失败的教训以及后续我们在办理案件中要重点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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