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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强奸案 ——律师及时介入,当事人无罪释放 2020-07-17 叶斌律师
周某某以涉嫌强奸罪被立案侦查,律师及时介入,最后成功撤销案件,当事人无罪释放。

【导读】

周某某以涉嫌强奸罪被立案侦查,律师及时介入,最后成功撤销案件,当事人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30日上午,事主李某由其邹姓丈夫陪同前往浙江某中医馆406室周某某专家处就诊。根据院方监控视频及周某某的供述:在11:41′48″—11:52′01″的十分钟时间段内,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在此期间,李某的丈夫一直在案发诊室门口踱步,并不时倚门而立。后李某报警,12:08′110民警将周某某带走。后警方以周某某涉嫌强奸罪对其立案侦查,对周某进行了刑事拘留,随后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对周某某批准逮捕。应当事人家属的委托,西湖刑辩团队主办律师于侦查阶段及时介入,为周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案件焦点】

是蓄意强奸?还是通奸泄露,反诬强奸,陷害于人?

【律师意见】

在接受周某某的家属委托后,本案律师及时展开工作。通过听取周访华家属对案情的介绍,会见周某某本人了解相关情况,实地走访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等一系列细致的工作,对案件有了一个完整全面的了解。遂在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候,向检察机关出具了《关于建议对周某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本案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强奸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不应对其批捕。

一、本案周某某虽与事主发生了性关系,但并未违背其意志,也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是不知反抗

周某某与事主一直保持情人关系,李某于2011年6月26日首次到某中医馆就诊,挂专家号周某某医师。双方认识后一直保持情人关系,案发前在名医馆诊室、周某某家中以及事主家中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

从案发时间、地点的环境分析,自事主李某进入诊室就诊期间,医院工作人员以及患者不时进出,其丈夫也一直在诊室门口及走廊等待,后10分钟内更是倚门而立,且当时属正常就诊时间,大厅及走廊人来人往,也就是说,在发生性关系时,若事主并非基于自愿,其理应作出反抗或是呼救,而且根据案发现场的环境,其呼喊或是反抗明显可以被门诊室外的李某丈夫和其他过往人员发现。同时,本案律师在勘查现场时,让女同事在案发诊室按照平时声音大小(分贝)进行应答,在门外均能听得一清二楚,并不存在发出呼喊或者反抗不能被发现的情形。

此外,本案中对事主李某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事主没被喝酒、下迷糊药,不存在事主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可能。由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事主李某有能力反抗而没有反抗,只能说明在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违背其意志,发生性关系明显属于自愿。

二、本案存在妻子与人通奸被发现,谎称遭强奸与夫合谋反诬陷害于人的可能性

经过细致研究案发现场的录像和周某某的供述,案发前存在诸多端倪和迹象,表明此案并非蓄意强奸而是事主李某与周某某通奸被发现后,谎称遭强奸反诬陷害周某某。不论是案发前事主李某提醒周某某注意,还是事发中事主李某丈夫的异常举动,还是事发后事主李某丈夫的言论等都表明该案并非强奸,而是事主李某与周某某通奸被发现后的反诬陷害。周某某与事主李某的通奸行为,虽有伤风化,违背公序良俗,不为公众所接受,但只是情人之间的交欢,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综上,本案律师认为,周某某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不予批捕。

【案件结果】

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随后公安机关做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当事人于同日释放。

【案情简介】

在实务中,强奸罪的认定通常只有受害人的陈述,几乎没有第三人的证言,也无客观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强奸事实的存在,定罪证据较单薄。本案律师介入案件后,及时开展工作,除了多次会见当事人周某某外,还亲自进行现场走访和勘查,为了调取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本案律师费尽心思,经过努力,终于拿到了案发当时诊室走廊外的监控录像,录像虽不能直接反映有无强奸的事实,但是对案发时整个现场的状况有一个全景记录,可以发现破绽,找出端倪。最终,本案律师通过录像找到案件的突破口,通过有力的研究论证和专业分析,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对周某某不予逮捕。随后,本案律师又积极与公安机关多次进行案件沟通,对案件从理论与实际上进行分析,最后公安机关接受本案律师的所有意见,及时撤销案件,当事人周某某同日被无罪释放,律师工作取得实质成功。

应该说,本案是律师及时介入、有效论证的典型案例。案发当时,新的刑事诉讼法尚未正式实施,在案件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尚不能以“辩护人”的身份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样也无法查阅案卷材料,可以说在有效保护当事人的空间上是极其狭小的,但是本案律师秉着负责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用专业和尽职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并成功让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当事人得以无罪释放,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在本案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