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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涉销售VPN软件案,成功撤销案件 2020-07-17 叶斌律师
吴某客观上无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明知,缺乏违法性认识,依法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辩护律师介入为其做无罪辩护,直至成功撤销案件。

【导读】

吴某客观上无犯罪行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明知,缺乏违法性认识,依法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辩护律师介入为其做无罪辩护,直至成功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

吴某系其朋友王某某公司的兼职员工,其日常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客服,回答购买VPN客户的一些问题,如在哪里购买、怎么操作、把VPN使用教程的链接发送给对方等。除此以外,吴某不参与任何服务器的租借、搭建、调试等工作,也不参与对外销售VPN的宣传推广工作。后于2019年10月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立案,并被采取取保候审。后王某及其家属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朋礼松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

【案件焦点】

吴某客观上有无犯罪行为,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从事的工作是犯罪活动等。

【律师意见】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介入后,便与办案机关的警官沟通,辩护律师一直坚持认为,吴某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直至案件至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依然坚持无罪辩护的立场。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一、吴某客观上未租赁服务器、未搭建VPN服务器和“XX VPN”网站,也不存在更改租赁服务器、更改网站域名等行为,主观上对VPN软件的性质不明知,对VPN软件系国家禁止也不知情,对涉案行为缺乏违法性认识,依法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二、本案所涉罪名系法定犯,在犯罪主观方面及违法性认识上应与自然犯有所区分,在无确凿证据证实吴某主观上对搭建VPN服务器、网站及出售VPN软件存在违法性认识的情形下,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也不宜认定吴某构成犯罪。

三、本案缺乏客观证据证实涉案的VPN系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等。

所以,辩护人认为吴某客观上不存在犯罪事实,主观上对王某某公司所开展的VPN销售工作的性质并不明知,缺乏违法性认识,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件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先后两次提交书面意见,最后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直接撤销案件,王某被解除取保候审,恢复清白自由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