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巨额财产。这些非法财富往往来自企业经营,造成了企业财产损失。人们对此表示愤怒,认为这些非法行为应该得到严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如下: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为一百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积极退还的问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积极退还在判决时,可以减轻处罚。退脏了的判刑为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退赃是指犯罪分子退出赃物、赃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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