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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卖淫人员建群拉客开房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 2021-10-28 叶斌律师
2021年,谭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谭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导读】

2021年,谭某从陆某某处得知杭州地区卖淫报酬较高,谭某朋友了解到该情况后要谭某介绍陆某某想要尝试卖淫活动,谭某介绍陆某某给朋友认识并且帮助朋友开房实施卖淫活动。2021年,谭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谭某开房的行为不属于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不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更宜认定谭某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2.谭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3.对谭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1年,谭某从陆某某处得知杭州地区卖淫报酬较高,谭某朋友了解到该情况后要谭某介绍陆某某想要尝试卖淫活动,谭某介绍陆某某给朋友认识并且帮助朋友开房实施卖淫活动。2021年,谭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谭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谭某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

谭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律师意见】

一、谭某开房的行为不属于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不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更宜认定谭某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

第一,谭某开房的行为不属于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根据辩护人会见谭某了解的情况可知,其在网上认识网名叫陆某某的人,陆某某向其介绍杭州地区卖淫的报酬比较高,并表示谭某若有意向可以与陆某某联系。谭某的朋友谭某朋友了解到该情况后,表示愿意尝试一下,后两人与陆某某线下见了个面。在陆某某的安排下,谭某与谭某朋友于6月1日乘高铁来到杭州,并使用谭某的身份证在杭州市滨江区开了一间房,谭某朋友在里面卖淫。由此可以看出,谭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属于陆某某实施卖淫行为其中一个具体的安排事项,并非谭某在明知陆某某实施卖淫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卖淫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谭某开房的行为不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更宜认定为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首先,谭某并非房间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不符合容留卖淫罪的场所要件。虽然客观上谭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进行开房登记,但这都是在陆某某的安排下实施,属于陆某某实施介绍卖淫犯罪行为的延续,谭某并没有对房间形成支配或者控制的权利。其次,谭某在谭某朋友卖淫过程中并没有实施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据谭某本人供述,谭某朋友在房间内卖淫时其并没有在房间门口或酒店楼下望风,也不负责客户的接送,仅因客观上谭某不适合回房间而在楼下自由活动。最后,辩护人检索了相关判例,结合谭某的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更宜认定谭某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2018)粤0607刑初374号刑事判决的具体情况是:被告人林某根据老板“清清”安排,在“清清”等人完成招嫖工作后,负责卖淫女与“清清”之间的资金交收,并为卖淫活动看场望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并非涉案酒店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其在本案中仅实施了协助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林某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构成容留卖淫罪,本院不予采纳。具体到本案,谭某并非涉案房间的管理者,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开房系根据陆某某的安排,同时谭某并不负责资金交收和望风的工作。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谭某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

二、谭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

第一,谭某涉案情节较轻,仅参与了部分犯罪行为。据谭某本人供述,其与谭某朋友于6月1日下午到达杭州,根据陆某某发送的定位其在杭州市滨江区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开了一个房间,后到了第二天下午即6月2日下午谭某即被民警抓获,涉案时间非常之短,这段时间内谭某朋友所有接待的客人数量在6至8人左右。此外,谭某朋友与客户实施卖淫行为并非全部发生在谭某所开的房间内,其中有几起卖淫行为系按照陆某某的指令上门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谭某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谭某所起的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谭某在陆某某的指示下创建了一个微信群,微信群内的成员除了谭某、谭某朋友与陆某某之外还有一些陆某某拉进来的人员。陆某某在微信群内除了发送客户的信息和价格之外,还会向谭某朋友发送在房间内卖淫还是上门卖淫的指令,谭某并不涉及群内的沟通交流。此外,陆某某还指示谭某朋友与客户完成交易之后,客户所付的嫖资由谭某朋友直接或由谭某转给陆某某。由此可以看出,整个卖淫犯罪行为均由陆某某在操控,前期客户的招嫖工作、卖淫的具体价格及如何提供服务、资金交接后的去向谭某均没有涉及,其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

第三,谭某无非法获利。谭某与谭某朋友来到杭州的交通费用、谭某开房间的费用均由陆某某负担。据谭某本人供述,谭某朋友提供一次卖淫服务的价格在2500元~3000元左右,除去属于谭某朋友的报酬一次1000元,剩下的嫖资均由陆某某收取,谭某并无卖淫嫖资分成。此外,谭某陪同谭某朋友来到杭州、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开房也无领取报酬,这进一步印证了谭某是陆某某实施介绍卖淫行为的帮助犯。

三、对谭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一,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根据辩护人会见谭某了解的情况得知,谭某目前已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参与介绍卖淫的模式及上下线的人员,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不具有有碍侦查的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无论最终认定谭某涉嫌构成容留卖淫罪还是介绍卖淫罪,均属于非人身暴力性犯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此外,谭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三.谭某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其本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而犯罪,归案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并承诺认罪认罚。经辩护人与谭某本人及其家属沟通确认,谭某保证若能取保候审,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有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谭某家属也愿意取保候审期间进行对谭某进行监管。因此对谭某取保候审不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案件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谭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