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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为由引诱他人办理贷款,诈骗罪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 2021-10-28 叶斌律师
2021年,公司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立案侦查,于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于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导读】

2020年,于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贷款业务,帮助公司对外发布贷款广告,协助公司签订贷款合同。2021年,公司涉嫌诈骗,于某某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于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其在吸引客户过程中并未实施欺诈方法;2.于某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3.对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0年,于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贷款业务,帮助公司对外发布贷款广告,协助公司签订贷款合同。2021年,公司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立案侦查,于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于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于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于某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律师意见】

一、于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其在吸引客户工作过程中并未实施欺诈方法

第一,于某某入职涉案公司之初,老板向其介绍公司的主营项目是影业相关类业务,若于某某入职,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吸引客户投资电影。入职以后,涉案公司老板又向于某某介绍公司主营项目分为主项目和子项目,主项目仍然是吸引客户投资电影,而子项目却是吸引客户办理贷款,老板安排作为新人的于某某负责子项目的工作即吸引客户办理贷款。因此,于某某是基于实现自力更生的目的应聘工作,入职以后从始至终都在按照公司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其主观上并不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第二,根据辩护人会见于某某了解的情况可知,其具体负责的工作内容是通过QQ软件搜索金融类、贷款类QQ群并入群,入群以后在群里发送内容为办理贷款的广告。当客户有办理贷款的需求时,客户会主动添加于某某的QQ号,于某某负责促成客户委托其所在公司办理贷款。在与意向客户促成交易的过程中,不仅与客户签订内容关于公司以客户的名义去申请贷款的书面合同,而且客户支付所谓包装代理费的金额也符合市场行情,并不存在价格虚高的情形,客观上均符合正常交易的模式。由此可以看出,于某某在吸引客户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并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方法,其有理由认为自己所从事的是一份合法合规的工作。

二、于某某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首先,于某某参与涉案犯罪行为程度较低,情节较轻。于某某在整个涉案犯罪行为中负责吸引客户委托其所在的公司办理贷款,俗称拉客户。据于某某本人供述,其在群里发送广告以后便完成了工作,有意向的客户都是自己找上门的。于某某拿到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以后随即转发给老板,后续给客户办理贷款的具体工作就由老板全权负责,对于诈骗的行为于某某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

其次,于某某所起的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根据于某某供述可知,其所在公司规模不大、人员较少,从公司组织架构上看其位于最底层,仅就已同案处理的业务员与其地位相同,其他人无论从地位还是作用上看都比于某某严重。此外,于某某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均由公司安排,工作上使用的QQ号、发送广告的内容均由公司提供,其负责吸引客户委托其所在的公司办理贷款属于按照公司要求执行公司意志的行为。

最后,于某某非法获利较少。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客户支付的所谓代理费中的百分之十可以作为提成报酬,客户成功办理贷款后支付给公司的费用中的百分之十也可以作为提成报酬。根据辩护人会见于某某了解的情况可知,其成功吸引的客户仅一人,支付了五千元代理费,于某某实际到手的提成报酬仅五百元人民币。除此之外,于某某在职八个月左右的时间一直领取的是固定工资。

三、对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要求、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看出,该规定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结合于某某的实际情况,于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第一,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诈骗犯罪的案件事实主要在于诈骗行为以及诈骗数额的认定,根据辩护人会见于某某得知,于某某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获利情况,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不具有有碍侦查的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于某某涉嫌构成的诈骗罪属于非人身暴力性犯罪,结合于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并未实施欺诈方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此外,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三,于某某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经辩护人与于某某本人及其家属沟通确认,于某某保证若能取保候审,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有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于某某家属也愿意取保候审期间进行对于某某进行监管。因此对于某某取保候审不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案件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于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