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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澳门洗码人介绍客源,涉嫌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 2020-08-18 叶斌律师
陆某某介绍多人赴境外赌博,为澳门洗码人介绍客源。陆某某一开始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后续以开设赌场罪提请批捕。但是,辩护人认为,陆某某不构成赌博罪,也不属于“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情形,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共犯,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导读】

陆某某介绍多人赴境外赌博,为澳门洗码人介绍客源。陆某某一开始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后续以开设赌场罪提请批捕。但是,辩护人认为,陆某某不构成赌博罪,也不属于“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情形,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共犯,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陈某系澳门洗码人,在境外开设赌场,安排赌博人员出境、确定赌博场所、提供筹码兑付以及结算服务,构成开设赌场罪,陆某某为陈某介绍多人赴境外赌博。案发后,侦查机关认为陆某某构成赌博罪刑事拘留,后续认定陆某某构成陈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焦点】

陆某某是否构成赌博罪?

陆某某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律师意见】

一、 陆某某为澳门洗码人介绍客源,不构成赌博罪

第一,陆某某为2人介绍澳门洗码人,不属于组织3人以上聚众赌博。首先,陆某某不存在组织赌博的行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形,陆某某为沈某、张某华介绍澳门洗码人陈某,仅限于介绍行为。陆某某对参赌人员不具有组织行为,其不负责赌博人员的出行安排、赌博筹码的兑换、抽头渔利规则的制定以及最终的赌资结算和赌债追讨,完全不涉及赌博人员的管理与赌博活动的开展。其次,陆某某尚未达到组织3人以上赌博的入罪标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要求组织3人以上赌博,陆某某仅为沈某、张某某2人介绍澳门洗码人陈某,故陆某某不构成聚众赌博。

第二,陆某某为2人介绍澳门洗码人,不属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也未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不构成聚众赌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首先,陆某某并未组织他人赴境外赌博。何为组织他人赴境外赌博?组织者起码要安排赌博人员出境、确定赌博场所、提供筹码兑付以及结算服务。结合本案具体情形,陆某某虽为沈某、张某某介绍澳门洗码人陈某,但其并未参与安排后续的出境赌博行为。其次,陆某某介绍人数尚未达到10人。据辩护人会见所知,陆某某仅为沈某、张某某2人介绍澳门洗码人陈某,介绍人数也未达到入罪标准。

二、 陆某某不构成“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首先,陆某某的介绍行为不宜认定为组织客源行为。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需和开设赌场者有犯意联络,并且长期、稳定向他人介绍赌场并且安排参赌。主观上,陆某某对陈某的犯罪行为也不具有明确认知,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陆某某只是偶然介绍2人,与陈某之间并未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不宜将陆某某定性为给赌场带客的“赌场经纪人”,不宜将介绍行为认定为组织客源行为。其次,陆某某也并未收取回扣、手续费。陆某某偶然介绍2人认识洗码人陈某,其对该2人后续参与赌博不具有组织和管理行为,并未以介绍为名向介绍人收取费用,并未因被介绍人参与赌博向陈某收取回扣,介绍行为不以非法营利为目的。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陆某某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