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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因琐事和他人发生冲突,故意伤害重伤二级,获判缓刑 2021-03-23 叶斌律师
龙某某与被害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龙某某犯罪后及时护送被害人至医院治疗,犯罪动机不属恶劣,已无再犯罪危险;龙某某存在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伤,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能认罪悔罪,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导读】

龙某某与被害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龙某某犯罪后及时护送被害人至医院治疗,犯罪动机不属恶劣,已无再犯罪危险;龙某某存在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伤,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能认罪悔罪,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龙某某在H市某区工地宿舍内,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龙某某使用凳子将仲某盛的腹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受钝性外力作用腹部致左侧第8前肋骨折;脾脏破裂、行脾脏摘除术,已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龙某某于2019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向被害人支付医疗费36000元、赔偿金80000元,并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焦点】

龙某某是否构成自首?

龙某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律师意见】

一龙某某与被害人系一起工作多年的老乡,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龙某某犯罪后及时护送被害人被害人到医院治疗,犯罪动机不属恶劣,已无再犯罪危险

其一,案发当晚,龙某某与被害人等人一起打牌娱乐,后双方发生口角纠纷,龙某某认为对方嘴巴说话不干净,想教训一下他,主观伤害意图较低。根据证人仲某某、黄某某证言及被告人龙某某供述,事发当晚,龙某某喝了点酒,加之对方言语刺激,主观上想教训一下被害人,客观上也仅用凳子打了一下,并无连续殴打行为,也无“随意”殴打伤害对方的行为,击打部位也是针对被害人的腰背部位,而非其他更容易致害的敏感、致命部位,主观上并无卑劣动机。

其二,案发后,龙某某能够及时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并垫付对方所花费的医药费,出院后也一直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可见其早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争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原谅,并无逃跑推卸责任的行为。本案中,龙某某并非预谋犯罪,而系临时起意、醉酒后的激情犯罪,加之其此前并无犯罪前科,该案中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目前龙某某已积极认罪悔罪,其不存在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倾向,也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也无社会危险性。

二、 龙某某存在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伤,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能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其一,龙某某存在自首情节。根据龙某某所诉,2019年6月某日,龙某某在公司上班时,其老板通知他,称派出所给他打电话了,说其和被害人的事情,对方已经报警,让龙某某自己过去派出所。在此情况下,龙某某并未反抗、逃跑,便陪同老板一起前往派出所。后在派出所,警方仍是敦促双方积极调解、做好赔偿工作。2019年7月29日,派出所的钱警官给龙某某打电话,叫其到派出所办一下手续,龙某某在7月30日到达H后,便直接去了派出所,后被刑拘。

第一,龙某某在得知被害人一方报警后,并无任何逃跑行为,且在当时,其老板对其并无约束措施,龙某某存在逃跑的条件,但其并未有任何逃跑迹象,而是自愿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其自愿到案的主动性很明确。第二,从龙某某第一次到派出所至7月30日经通知到派出所被刑拘,期间龙某某曾离开H,回江西老家照看小孩,对于自己的动向,龙某某曾向派出所打过招呼,征得了派出所及承办警官的同意。在7月30日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派出所时,公安机关未对龙某某此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其仍属自由身,但其仍自愿、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到案主动性明显。第三,从龙某某第一次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至7月30日经警方通知到派出所被刑拘,以及刑拘后的多次讯问,对于和被害人的冲突事宜以及造成被害人伤害的犯罪事实,其均能做到如实陈述,并无任何隐瞒,完全符合“如实供述”的客观要件。鉴于此,辩护人认为,龙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到案后对主要的犯罪事实亦能做到如实供述,存在自首情节。

其二,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认罪悔罪。根据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及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案发后龙某某将被害人护送到医院治疗,承担了36000元的医药费,多次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及其家人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龙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8万元。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不仅积极进行赔偿,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依法从宽处理。

其三,龙某某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且尚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据龙某某向辩护人反映,其平时在建筑工地上班,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且家里尚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料。加之前期积极赔偿被害人,已让家庭存在过重的负债,若对其判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恐造成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对家庭和孩子的成长造成更大的负担,希望合议庭能在情理上对此予以酌情考量。

综上,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被害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纠纷进而引发冲突,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但龙某某伤害故意较低,且事后及时护送被害人被害人到医院进行救治,积极赔偿被害人损伤,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另外,龙某某有自首情节,并且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且尚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以上,恳请合议庭能够酌情考虑,对其判处缓刑。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龙某某获缓刑。

刑罚,是惩戒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一种必不可少的正当手段。但,是否必须投人入狱,又需要在个案的刑罚适用时予以审慎考量,其间讲究“情理”则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当然也是实现人性化司法理念的重要方式。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一直引导龙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并为其赔偿工作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指导,完成赔偿工作后,也引导其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前述赔偿谅解工作完成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对案件起因,龙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龙某某的社会表现和前科情况、赔偿谅解等影响量刑事实的进行全面梳理,并与检察院达成认罪认罚。在法院阶段,为强化龙某某可以适用缓刑,除了重申上述有利量刑事实外,辩护律师还结合前期了解的龙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为龙某某的家庭带来的负担方面,为龙某某进行了“情理”上的辩护,最后成功争取到了缓刑。

刑罚是残酷的,但也可以留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