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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卖口罩,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拘留,涉案100余万取保候审 2020-08-05 叶斌律师
疫情期间,冯某某与他人合作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口罩,涉案金额100余万元,冯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认为,虽然冯某某系生产负责人,但其发现口罩质量问题后积极送检并且停售挽损,主观上不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故意,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导读】

疫情期间,冯某某与他人合作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口罩,涉案金额100余万元,冯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认为,虽然冯某某系生产负责人,但其发现口罩质量问题后积极送检并且停售挽损,主观上不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故意,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案情简介】

2020年,冯某某与他人合作生产、销售口罩100余万元。冯某某负责口罩耳带的采购与加工,另一负责人负责口罩面料原材料(包括无纺布、熔喷布、鼻梁条)采购与加工。2020年3月11日,冯某某发现另一负责人更换了熔喷布的供应商后,立即将口罩送检。2020年3月16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口罩不符合质量标准,冯某某便停止生产该批次口罩。
2020年3月20日,冯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及其家属及时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叶斌律师根据会见冯某某所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冯某某案发后积极停产停售挽损,主观上不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故意,随后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2020年4月19日,成功为冯某某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冯某某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冯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故意?

【律师意见】

一、客观上,冯某某系生产负责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较轻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GB/T32610-2016)对口罩的呼吸阻力、过滤效率、防护效果等项目都制定了明确的参数,以衡量口罩质量是否达标。上述项目能否达标完全取决于口罩面料的质量。本案中,冯某某与另一负责人分工明确,冯某某仅负责口罩耳带的采购与加工,另一负责人把控口罩面料原材料(包括无纺布、熔喷布、鼻梁条)采购与加工。因此,冯某某并未积极参与问题面料的采购,也未对口罩主体也就是面料加工提供实质性帮助,冯某某并非口罩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较轻。

二、 主观上,冯某某发现质量问题后积极送检并且停售挽损,不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故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冯某某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

1. 冯某某并不明知口罩存在质量问题

口罩质量取决于口罩面料的质量,主要是口罩的呼吸阻力、过滤效率、防护效果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本案中,冯某某仅负责口罩耳带的采购与加工,其不参与口罩面料的采购与加工,冯某某未尽注意义务和检测义务,让未经检测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口罩流入市场,但是并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另一负责人采购的口罩面料不符合标准。

2. 冯某某发现口罩质量问题后积极送检并且停售挽损,主观上不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故意
2020年3月11日,冯某某发现另一负责人更换了熔喷布的供应商后,立即将口罩送至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2020年3月16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口罩不符合质量标准,冯某某便停止生产该批次口罩,同时停止口罩的发货。冯某某在发觉口罩质量可能不达标后便积极将口罩送检,在得知检测结果后便停止口罩的生产与销售,冯某某积极挽救的行为客观上避免了危害结果的扩大,主观上可以证明其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 对冯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利于保护非公企业,保护普通员工稳定就业

根据《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对于社会危险性不高的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冯某某系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继续对冯某某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将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持续性的影响,不利于该公司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也不利于普通员工稳定就业。考虑到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结合《意见》的相关精神,在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的情况下,可对冯某某慎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至2020年4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同意取保候审,冯某某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