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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寻衅滋事案,成功获缓刑 2020-07-16 叶斌律师
易某应依法属于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等,存在多个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为其做罪轻辩护,成功获缓刑。

【导读】

易某应依法属于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等,存在多个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为其做罪轻辩护,成功获缓刑。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胡某因开车过快在杭州市下城区德胜路广发银行边的停车处与被害人江某发生纠纷,与胡某同行的陈某、易某见状随即下车殴打江某及劝阻人员。陈某持刀把被害人俞某捅成轻伤,陈某、易某共同造成江某等四人轻微伤。2015年6月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以陈某、易某犯寻衅滋事罪向下城区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易某及其家属委托西湖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杨甜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

【案件焦点】

起诉指控事实与客观情况是否存在出入;易某犯罪地位的认定等。

【律师意见】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研究案卷后,发现《起诉意见书》中对事实的描述与本案实际情况有几处不符,遂向检察院递交一份辩护意见,详细阐明不符之处。辩护人还一直致力于陪同被告人家属同受害人达成谅解一事,在多次碰面协商之下最终获得四被害人的谅解,签署谅解书,对本案易某最终获缓刑的结果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法庭审理阶段,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其一,案件事实不清。针对公诉人提出易某在纠纷中曾把一老太太推下阶梯之事实提出异议,力争当庭播放案发时录像,公诉人遂提出延期审理,嗣后看过录像公诉人亦认为录像模糊不清不能断定此节事实,该节存疑事实最终未能认定。我又提出易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是跟随其他人加入打斗、没有使用任何器械等认为应当属于从犯,易某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而且易某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易某系初犯,偶犯等,从多个可以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为其做罪轻辩护。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易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最后,取得缓刑的判决效果,超出家属的预期,对辩护律师的认真努力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