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Yundao Law Firm

15年只做刑事,更专业

杭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400-0571-630

舒某容留吸毒案,数量少且未获利,一审获法院轻判 2020-08-04 叶斌律师
舒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本案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有无营利目的,辩护律师所有辩护意见均被采纳,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获法院轻判。

【导读】

舒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辩护律师所有辩护意见均被采纳,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获法院轻判。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被告人舒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因其于2015年9月13日容留陈某、毛某等六人在其公司办公室内吸食冰毒。舒某及其家属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

【案件焦点】

本案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有无营利目的。

【律师意见】

自接受舒某及其家属委托后,辩护人仔细研究了案卷并多次去往看守所与舒某沟通案情。庭审中,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可以法定或酌定从轻的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舒某容留他人吸毒主观上没有营利目的。舒某虽在办公场所容留公司客户吸毒,但并不能据此认为,舒某主观上存在营利目的。营利,一般做谋取利益解释,具体而言,是指行为人以金钱、财务、劳务等为资本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但是,归结于本案,舒某在办公室容留其客户吸毒,在公司与客户之间虽存在经济利益上的合作,在相互之间的经济合作并不能归结到为此罪中的“营利”上。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利益,在容留吸毒之前姐已经达成合意,不存在以提供毒品吸食,谋取合同利益的必要;其次,被告人与其他吸食毒品的客户虽存在经济合作关系,但他们之间还属于正常的朋友关系,所以,此次吸食毒品的行为完全是基于朋友关系,不存在“以毒谋利”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舒某容留他人吸毒主观上没有营利目的,作为一种相对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在这一点上,本案舒某的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第二、客观上本案吸食冰毒数量仅为0.3克左右,数量极少,且舒某只有一次容留情节,并非多次吸食,其他人员也是第一次吸食,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三、被告人系初犯,且愿意主动接受财产刑,在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认罪悔罪,应该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2015年12月15日,江干区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判决舒某有期徒刑6个月,在有限范围内获得轻判。

【个人心得】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相对较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处于一种较简单的犯罪。即使案件相比而言,比较简单,但辩护律师还是认真研读了案卷材料,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营利目的作为案件突破口,论证了当事人并不存在营利目的。从案发的场所,涉案人员的身份,案发时的情境等来看,营利目的是否存在,确实是有一定争议。辩护律师从整个案件发生的背景进行调查,以及对当事人的会见,将办公室内前后发生的事情原委弄清楚之后,关于争议也可以予以充分的论证己方的辩护点,最后案件取得辩护律师想要的效果,也足足下了一番苦功夫。案件获得轻判,当事人及其家属也表示十分满意,对辩护律师的工作予以的高度肯定,这也让辩护律师自己觉得自己的认真努力和付出没有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