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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某涉开设赌场被拘留,律师提出应当认定为赌博罪,取保候审 2020-08-06 叶斌律师
萧某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萧某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应当以赌博罪定罪量刑,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导读】

萧某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萧某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应当以赌博罪定罪量刑,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萧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萧某及其家属及时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担任其辩护律师。经过反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至2019年11月15日,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1、萧某四人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应当以赌博罪定罪量刑。2、萧某是否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律师意见】

萧某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第一时间找到允道刑辩团队,并委托叶斌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介入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得知四人抽头渔利共计20余万元,如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将面临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由于本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律师决定从案件定性入手,提出萧某四人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应当以赌博罪定罪量刑。首先,关于赌博场所,赌博场所并非相对固定的出租屋、办公室,而是在世纪大道树林里或者山里,具有流动性和隐秘性,不符合赌博场所的固定性。其次,关于赌博行为,赌博持续时间较短,不符合赌场的长期性和持续性性。最后,关于参赌人员,参赌人员多数是上诉人主动邀约而至,人员比较固定,不符合开设赌场罪向社会开放、招引不特定人员的特征。因此,萧某四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聚众赌博,可以以赌博罪定罪量刑,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辩护人认对萧某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首先,萧某虽然因赌博行为非法获利,但是情节较轻,其并非赌博场地的提供者和赌博人员的聚集者。其次,涉案人员均已抓获归案,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再次,萧某到案后能如实向办案机关陈述自己的行为和非法获利的金额,积极办案机关的调查工作,不存在逃避侦查的社会危险性。

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对萧某变更取保候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在萧某拘留期间届满之时,成功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萧某也于37天内恢复了自由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