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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虚开处方涉嫌医保诈骗案,主观明知存疑,37天取保候审 2020-08-10 叶斌律师
高某涉案的证据不足,即使涉案也应系从犯,对其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

【导读】

高某涉案的证据不足,即使涉案也应系从犯,对其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杭州桐庐县某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被公安查获,该院院长王某及某科室人员全部被抓获,2017年9月4日,高某作为该医院科室医生助理,也因涉案被桐庐警方刑事拘留,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后犯罪嫌疑人高某及其家属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朋礼松律师及时介入案件,担任其辩护律师。

【案件焦点】

高某是否涉案的问题;高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问题;对其取保候审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问题。

【律师意见】

辩护人在介入该案后,经过对高某的会见以及与承办民警的多次沟通,认为可以对高某采取取保候审,便向办案机关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高某不具有医师资格,其无权向病人开处方,也不存在虚开处方的行为,因其工作身份系医师助理,而日常的开处方工作无法参与,因不涉及具体的开处方行为,也难以无法知晓其对科室医师存在的违法行为明确知情。此外,在案已查证的证据也无法表明其对该医院以及所在科室存在的虚假开处方,利用医保卡空刷诊疗费用的情况存在主观明知。

(2)在本案中,即使高某对科室医师的违法犯罪行为知情,并从中予以协助,也应认定为从犯。根据高某在具体行为实施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来看,在具体行为中,只是从旁协助,其所起作用较小,不涉及开处方这一关键行为,也应认定为从犯。此外,高某也并未基于此而获得额外的分红或提成,只是获取固定工资,并未从中牟利。

(3)高某无前科,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不存在非法获利,也不是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足见其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妨碍侦查、干扰作证等情形。

综上,希望办案机关可以综合考虑高某涉案情况,以及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对高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案件结果】

最终,公安机关在对高某刑拘11天后,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公安刑拘阶段成功走出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