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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成功取保候审 2020-08-17 叶斌律师
鲁某销售的食品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不存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可不认定为犯罪。最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导读】

鲁某销售的食品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不存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可不认定为犯罪。最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31日,鲁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予以刑事拘留,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犯罪嫌疑人鲁某及其家属委托西湖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及时介入案件,担任其辩护律师。

【案件焦点】

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犯罪等。

【律师意见】

在本案的侦查阶段之初,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通过多次会见以及与办案民警的沟通,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多份辩护意见,详细阐明鲁某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与理由。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人也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积极争取为鲁某办理取保候审。

我们提出:鲁某销售的食品严格按照正规流程加工制成,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不存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使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鲁某主观上也不可能知情,即不存在明知而销售的情形,其也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次,鲁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尚没有达到定罪标准,属于情节明显轻微,可不认定为犯罪。

我们一直主张鲁某尚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同时提出,即使其构成犯罪,其也符合“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其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的条件,理应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

最后,检察院听取并接受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为鲁某办理了取保候审。鲁某也有幸在自己拍摄婚纱照的前夕,成功走出看守所。